【时 效 性】 | 鄂国税函[2001]3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366号)通知精神,现对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经省局专项审批后,可分摊至基层信用社。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