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2000]3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财管便[2000]4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1999年度呆账损失5,300,000元,已经该公司审批列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对你公司上述呆账损失在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你公司有关坏账损失的核销,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的规定,由发生损失的成员企业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