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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1999年度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函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0]3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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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财管便[2000]4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1999年度呆账损失5,300,000元,已经该公司审批列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对你公司上述呆账损失在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你公司有关坏账损失的核销,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的规定,由发生损失的成员企业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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