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函[2009]4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12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天津市先进技术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颁发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二○○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