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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1]49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及其它机构在生产经营中实行资金、物资集中管理,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的原则,为加强对该集团公司增值税的征管,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由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按月统一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金,按实际实现的增值税进行纳税申报,不再执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乌鲁木齐矿务局增值税征收办法》(新国税流字[1995]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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