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