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字[1993]第0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国务院已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由3%提高到5%,鉴于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物品销售”与“商品零售”同属商品销售行为,为了平衡税收负担,我部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典当业”税目中的“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