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国税函[2003]52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836号)转发给你们。从2003年5月1日起,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