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法[2001]1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已于
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公正审判涉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判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一项新的工作,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和研究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公约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积极开展该领域的内外业务交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努力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涉及植物新品种的纠纷案件,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类别,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0]30号文件的规定,由相关的审判业务庭办理。
三、要主动与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沟通情况,积极开展有关植物新品种纠纷的调研工作。对于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适用法律难度大的案件,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情况。涉及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终审裁决,应将法律文书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200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