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免征进口磷酸氢二铵进口环节增值税

【时 效 性】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11起,进口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口单位在进口磷酸氢二铵前,需持凭有关单证材料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二、进口磷酸氢二铵的免税审批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代码:898)。进口地海关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应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