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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大地税函[2002]1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6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是否可以退契税的请示》(新财农税[200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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