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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鲁国税函[2004]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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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扣除工资薪金支出问题的请示》(东国税发[2003]5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7号)规定,结合目前企业形式多样化的实际情况,现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问题批复如下:经财政、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制度或办法的企业,应将工效挂钩方案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其发放的工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按国家规定执行计税工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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