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1998]20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8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对预提所得税的监督、控管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并将预提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书面总结,在年终工作总结中一并报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