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近年来,随着中央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逐年增加,由于这部分资金种类多、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流转渠道长,虚报、挤占、挪用、截留、沉淀财政资金时有发生。专员办作为财政部整体工作在地方的延伸,应以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环节为切入点,参与资金实施过程动态监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一、改变资金拨付方式,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主要流程是:财政部门自上而下拨付资金、基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链条长、时间长,处于监控盲点多,直接影响财政支出效率和财政政策实施效果。这种资金拨付方式难以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应积极开展专项支付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减少资金转拨中间环节,提高资金运行效率,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的调控调度能力。
二、从资金拨付环节入手,参与资金实施过程动态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充分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督的优势,应从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环节入手,参与资金实施过程动态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项目实施单位在批准的额度和用途内,按照项目进度向驻地专员办提出资金拨付申请,专员办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非现场和现场审核,审核确认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账户。
三、完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资金年度评估机制
年度终了,专员办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对当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结余和结转资金进行分析评估,并形成专题材料报财政部:对虚报项目形成结余的,建议财政部收回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因多报而形成结余的,建议财政部收回或用于下一年同类项目支出;对因前期准备不充分,进度不到位而形成的结转资金,专员办应及时对项目单位下达督促函,限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