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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1998]2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字[1998]9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1998年6月9日  财税字[1998]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规定,截止19 97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决定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1998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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