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发[2001]3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1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此次专项检查由各级国税局稽查局组织实施,有关税政、征管部门予以配合。
二、在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中,营业税、增值税应一并检查。
三、各市国税局务必于2001年6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