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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02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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