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金融[2001]38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属金融企业、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市属金融企业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做好逐步冲减利息收入的计划。按本核算办法做好相关项目年初数的调整工作,并填报《金融企业贷款及应收未收利息等财务指标表》(附后),于3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金融处。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金融企业贷款及应收未收利息等财务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