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国税函[1999]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上涨,我局冀国税二发[1997]10号《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取暖费标准已明显偏低。为了有利于增加职工福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参考周边省市的标准,针对我省情况,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费一个取暖期税前扣除最高限额,由原来的30元调整为200元,长城以北地区(承德、张家口市)调整为250元,在上述标准范围内据实扣除,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暂不变,仍执行90元和200元。本规定从1999年度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