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5]53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局、各稽查局:
近年来,各分局按照市局有关规定,大力加强家居装修税收征管,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市局对家居装修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的税收征管主要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由各区局委托家居装修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代征税款。
二、各区局与本辖区内家居装修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该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须在代征税款协议书上签名),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物业管理单位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税款的代征工作。
三、从事家居装修工程的装修承建方(以下简称纳税人)与业主签订装修合同后,在进场开工之前,须到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领取《深圳市承建家居装修工程纳税登记审核表》(以下简称《登记审核表》)。纳税人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完整的《登记审核表》、工程承包合同、银行账号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外地施工纳税人还应提供《外管证》)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区局(税务所)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手续。
四、主管区局(税务所)根据纳税人填写的《登记审核表》的有关内容确定施工装修队伍的类别,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纳税人的类型并在《登记审核表》上加具意见,加盖局管理科(税务所)公章退纳税人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开工手续。物业管理单位按区局(税务所)审核的计税营业额代征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
对未按照《登记审核表》载明的计税金额和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五、家庭居室装修工程计税营业额的确定:1.凡有装修工程合同且合同所定的价款合理的,按合同确定的价款征税;2.凡未提供装修工程合同或合同所确定的价款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核定计税营业额的指导性标准核定计税营业额(具体见附件)。
六、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装修工程队以及临时从事装修工程的纳税人,由主管区局(所)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直接按照指导性标准核定计税营业额和应纳税额,由代征单位将《核定税款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取得送达回证。核定缴纳税款的期限为当天。纳税人不缴纳税款的,代征单位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区局(所)在接到代征单位报告后应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七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直至其缴纳税款。
七、各区局应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带征税款后代纳税人开具发票,千位以下发票在物业管理单位填开,由各区局(所)供应给代征单位。万位以上发票,凭《登记审核表》及税收完税证到区局(所)办理填开发票手续,区局(所)审核后予以开具。
八、各区局(所)有责任对各物业管理单位的代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其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正确使用税票和及时结报税收票款,以及保管、使用发票。
九、各区局应要求物业管理单位认真履行代征义务,在代征税款工作中发现纳税人不予以配合,拒不缴纳税款时应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进行处理。
家居装修税收作为建筑安装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征管难度大,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区局应向代征单位和装修业主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争取他们的理解和配合,同时,各稽查局应配合区局做好委托代征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