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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所函[2001]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所属的盟市分公司,按照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汇总后不足15%的部分由内蒙古分公司在呼和浩特市就地补交。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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