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0]39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7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外籍居民在办理申请时到当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叁份,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另一份由申请人交储蓄机构办理纳税事宜使用。
二、《申请表》由省局统一印制,请各地将需要数电告省局涉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