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方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
内地税发[2003]36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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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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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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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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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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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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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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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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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农征经费的申请、分配、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征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93号)第十三条规定,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认真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