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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增城区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有关事项的通告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1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穗府【2014】15号)第三条“撤消县级增城市,设立广州市增城区,以原增城市行政区域为增城区的行政区域”,以及《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所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增城区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人按照市区标准适用7%的税率。

二、纳税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电话12366-2或登录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咨询。

增城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0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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