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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电力安装工程收入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市地说发[1998]2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高陵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安装工程收入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高地税发[1998]105号)一文收悉。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二款第二条的规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如、梯子、栏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你局所辖的高陵县电力局农电开发公司所从事的电力工程和城乡线路安装业务收入,应按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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