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建[2001]5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经贸委等7部门《关于国有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账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0〕5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未退食品企业增值税的有关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对1995年以前的应退未退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增值税额,由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按正常渠道于2001年5月底前予以返还;对1996年以来的应退未退食品企业增值税额,由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门按规定尽快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