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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审定通知书》和审定专用章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地税三字[199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两个税务机构分设工作基本完毕,并已开展工作,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和我省实施方案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便于工作,现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原《云南省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审定通知书》变更为《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审定通知书》,格式不变。

    二、《审定通知书》文号由“云税地审字”变更为“云地税投审字”,其发文编号仍顺沿,不重新编号,以保持连续性。

    三、原“云南省税务局投资方向调节税审定专用章”变更为“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投资方向调节税审定专用章”,专用章的规格、尺寸不变。

    四、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上述,及时变更各地的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审定通知书及审定专用章,以保证投资方向调节税审定工作的延续性,严格征收管理,积极组织入库。

    五、“投资方向调节税审定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办法,仍严格按照原省税务局云税四字(1991)267号文件执行。“投资方向调节税审定专用章”的规格尺寸不变。

    六、原各地、州、市、县税务局使用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审定专用章”,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集中,交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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