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外汇法规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5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