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3]71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对〈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非典”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深财函[2003]5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如下:
一、对费款所属期为8月1日以后的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停止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广告业收入的3%全额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对费款所属期为8月1日以前的应减未减、已全额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准予减半征收,纳税人可向地税机关申请退费。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