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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文字问题

【时 效 性】 国税发[2003]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不使用中文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3〕47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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