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铁道部:
你部《关于修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个别条款的请示》(铁运<1991>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一千五百元提高到两万元,由你部发文执行。
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是原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一九五一年发布的,很多内容已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请你部尽快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并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