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2001]61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国烟草总公司安徽省公司:
你公司《关于用内部结算通知单申报抵扣进项税和免开税款预储帐户的请示》(皖烟财[2001]681号)悉。经研究,现对你公司在系统内成立“资金管理中心”,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函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等规定,你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所属成员单位从其他成员单位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用加盖“资金管理中心”业务章 的《安徽省烟草公司内部结算通知单》作为付款凭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应注明对应的内部结算通知单所在的记帐凭证号码。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