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函[2005]2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12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分公司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山东广电网络系统的企业所得税由省公司汇总统一缴纳。经研究,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总局有关汇总纳税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纳税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对该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下文明确调整之前,维持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不变。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应按现行规定,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