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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对绥宁县西河等三村实行农业税减半征收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财农税函字[199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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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绥宁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解决西河等三村享受少数民族待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省民政厅湘民行发[1996]第48号《关宁绥宁县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撤销寨市镇,设立寨市苗族侗族乡。西河村、东门村、江背村原属寨市镇,现在一并纳入寨市苗族侗族乡管辖。鉴于三个村现有人口中85%以上是少数民族,按照《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决定对上述三个村从1998年起实行农业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期至2000年止,减半征收的稻谷数为22000公斤,每年年终省补助额为1万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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