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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国税所〔2003〕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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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萧山、余杭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55号)转发给你们,并附我省招商银行杭州分行所属支行名单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萧山支行

    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余杭支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15日  国税函〔2003〕855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河南、陕西、四川、甘肃、新疆、云南、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招商银行《招商银行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招银会字〔2003〕第028号),申请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招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深圳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招商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招商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和特区外业务分别计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招商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招商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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