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农[1992]91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4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20号《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 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92)财农税字第20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2)14号文件《关于寺庙教堂征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寺庙、教堂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所说“国家对一切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及占用土地免税”,是指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耕地占用税。请向有关宗教组织做好解释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199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