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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补领婚姻证件字号的复函

【时 效 性】 民办函[2005]7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湖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规范补领婚姻证件字号的函(鄂民政函[2005]5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补领婚姻登记证与婚姻登记的性质不同,他们的统计和归档属于不同类别,编号亦应有所区别。补领婚姻登记证类可以在字号中增加“补”字。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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