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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子器材公司1998年上交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国税函[1999]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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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基集团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20号)文件规定,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陕西公司和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西安公司,1998年度向中基集团上交管理费的扣除标准各为5万元。在规定标准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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