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黔财外字[1997]9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63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贵州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担保管理,规范担保工作程序,提高贷款项目效益,保证贷款的按时偿还,更好的为我省借用外资服务。现将我厅制定的《贵州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省财政担保管理办法》印发执行。省财政厅已经对外担保的贷款项目,请各项目单位按该办法的要求向省财政厅外经处补报有关资料。
附件:贵州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省财担保管理办法
贵州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省财政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财政担保管理,规范担保程序,保证贷款的按时偿还,维护我省的对外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厅原则上不为项目贷款承诺和担保。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借款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按转贷部门的要求,经省委常委会或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确需省财政担保的贷款项目。
第三条 贷款项目经国家有关警委列入利用外资备选项目后,借款人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交以下资料: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复印件;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已将项目列入备选项项目通知;项目单位前三年会计决算报告;国内配套资金筹措方案;可研报告及批复。
第四条 省财政厅对借款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反担保方案,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借款人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要求省财政担保的申请报告,财政厅收到省政府同意对贷款项目担保的批复件后,按担保程序出具担保函。
第五条 贷款必须有省财政厅认可的单位进行反担保。属地、州、市的贷款项目,反担保单位为地、州、市财政局;属省直单位的贷款项目,反担保单位为有担保能力的省直主管部门。若到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本、息、费,省财政厅将通过预算扣收反担保单位的资金偿还债务。
第六条 对已经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不按时偿还的单位或地区;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项目,省财政厅不给予担保。
第七条 借款人应在转贷协议生效后,向省财政厅报送贷款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在指定的银行开设还贷准备金帐户,并在贷款宽限期结束前一年存足不少于支付一年本、息、费所需的资金,以备按时还贷。
第八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各级政府、省直主管部门,都应比照省财政厅黔财外字【l996】70号文件的要求,筹集建立还贷准备金,专项用于还贷。
第九条 在贷款债务末清偿完以前,项目单位应按时向省财政厅报送贷款项目的年度财务报告;贷款项目实行合资、兼并,产权转让、股份制、破产等贷款资产转移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省财政厅备案,涉及变更还款单位的,需经省财政厅确认,并对反担保件作相应的修订。
第十条 反担保单位和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硬项目经济效益。加强项目债务和外汇风险管理,确保按对还本付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