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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梅地税发[2007]2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公平税负,营造平等竞争税收环境,市局决定,对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每次(日)开票额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为3.3%.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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