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发[2004]5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便于及时掌握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必须在2004年2月25日前将本地落实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本通知要求的安排意见上报省局。省局将于3月中旬对各地落实优惠政策情况的进行检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