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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甘地税二[2001]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甘肃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印花税开征以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渐趋规范。

    但由于印花税具有涉及面广、收入零星、纳税人自行贴花完税等特点,使得有些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能如实申报或不提供印花税的纳税资料,致使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存在一定的漏洞。为了严肃税法,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的规定,对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如实申报或不能如实完整提供应纳税凭证的,可以按下列类别核定其应纳税额,征收印花税。

    一、购销合同: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50----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也可依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采购金额为计税依据;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品流通企业,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也可依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采购金额为计税依据;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10----3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型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审核后,可按销售收入30----60%的比例核定采购环节的计税依据。

    二、加工承揽合同: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工企业,其应征的印花税,按加工承揽收入10 0%的比例核定;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工企业,其应征的印花税,按加工承揽收入60%的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取得勘察、设计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营业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五、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费结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六、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七、财产租赁合同:按财产租赁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收100%的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类别的比例范围内,具体测算按购销金额或营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的征收比例,下发各县(市、区)执行。核定比例一般为两年一次。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发给纳税人"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式样附后),并留存备查。

    被确定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能如实申报并能完整提供应纳税凭证,有改核定缴纳方式为申报缴纳方式意愿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改变缴纳方式。被确定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其改核定缴纳方式为申报缴纳方式的申请,在未获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前,仍按核定方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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