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司发通[2001]11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有关法学专业社会团体: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民政部于2001年10月30日召集各业务主管单位,部署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并印发《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民发[2001]298号)。司法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之一,受民政部委托,负责全国性法学专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查登记的范围
本次民政部组织复查登记的范围为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指依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二条 规定所称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的名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的名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二、复查登记的组织实施单位
负责组织实施复查登记的单位分为三级:全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负责组织、部署全国范围内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复查登记工作,及其复查登记中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审定与登记工作。
全国性法学专业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司法部,负责全国性法学专业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的初审工作。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国性法学专业社团,负责社团组织内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自查、整改工作。
三、复查登记工作的步骤
复查登记工作分为社会团体自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与登记三个阶段。
(1)社会团体自查
时间:2001年11月20日至2002年1月31日
各有关法学专业社会团体,应在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务院250号令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有关文件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确认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以登记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材料为准。凡是自查内容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和下列几种情况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社会团体要予以分别加以整改:
1?辈话此?在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名称、住所或业务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不服从社会团体管理而以社团名义独立活动的;开设独立帐户存在问题的,等等,社团组织在复查登记期间应加以整改。
2?蓖?一社团内部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应予以合并。
3?蔽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或备案,而由法学社团自行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凡是已经对外开展过活动的(包括已经停止活动的),要写出自查报告;正在开展活动的应停止,立即解散,并写出善后处理意见。
自查、整改工作完成后,社会团体要对各自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出保留或注销意见,并区别不同情况填写相关表格或提出注销申请,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时间:2002年2月1日至4月30日
业务主管单位----司法部,负责对全国性法学专业社团提交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查材料进行审查。凡是符合国务院250号令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由司法部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凡是在审查登记发现问题的,司法部负责监督其整改;凡是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司法部监督其停止活动、解散等。
审查工作结束后,司法部将审查意见通知所属法学社团,由法学社团将各自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表》送交登记管理机关。司法部负责作出全国性法学专业社团分支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总结,送交登记管理机关。
(3)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与登记
时间:2002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根据社团自查意见和司法部的审查意见,对法学专业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审核,作出审定结论;民政部对批准保留的、批准并完成合并的、要求并完成整改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登记;依法收缴注销、撤销的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印章;以及对擅自设立、继续活动的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给予相应处理。
民政部负责将全国范围内社团复查登记工作情况总结、汇总,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四、复查登记工作的业务培训
根据民政部安排,在复查登记工作开展之前必须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培训对象是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人和部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培训内容是《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释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程序及要求;培训时间为一天。
全国性法学专业社团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为:2001年11月27日9∶00--16∶00点,8∶30前报到;集中培训地点:《求是》杂志社礼堂(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沙滩十字路口往北,国家文物出版社后面,原文化部院内);联系方式: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电话:(010) 65235511--1236、1001。
五、其他相关问题
1?狈苍诟床榈羌瞧诩渖昵敫?名的社团分支机构,如果与原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及其业务范围没有大的变动,可以将更名材料随同自查材料一并报司法部;如果申请更名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范围内与已批准的分支机构有较大不同,需要按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2?痹诟床榈羌瞧诩湫律昵肷枇⒎种Щ?构的法学社团,请按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社团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后,向司法部提交设立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3??2001年的年检工作要结合复查登记工作进行,年检的主要内容是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活动情况。
4?狈苍诟床榈羌侵杏擅裾?部予以重新登记的法学专业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请于登记后一个月内向司法部备案。
附件:
全国性法学专业社团名单
1?敝泄?卫生法学会
2?敝泄?商业法研究会
3?敝泄?监狱学会
4?敝泄?科学技术法学会
5?敝泄?法制新闻协会
6?敝泄?公证员协会
7?敝泄?海洋法学会
8?敝泄?海商法学会
9?背そ?海商法学会
10?敝泄?行为法学会
11?敝泄?国际私法研究会
12?敝谢?全国调解员协会
13?敝泄?兴华企业协会
14?敝泄?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
15?焙O苛桨斗ㄑЫ涣鞔俳?会
16?敝泄?法律援助基金会
17?敝泄?法学交流基金会
18?敝泄?劳动教养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