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黑国税函[2003]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绥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哈铁建设集团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哈建集财[2002]8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以及黑国税发[1996]229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其所属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1498万元,并实行总额控制。其所属企业按核定的比例及数额实际提取上缴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总机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并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