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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时 效 性】 东地税发[2003]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2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实行带征企业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从2003年1月1日起带征率统一调高为5%,原带征率不再适用。

    二、认真按照东财发[2001]101号、东地税发[2000]210号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律师事务所投资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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