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宁财税[2005]26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5]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5]18号
2005年3月22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