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甘肃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对企业通过《名单》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