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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核定税前扣除项目,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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