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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上交国有资产收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政办发〔2003〕1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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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253号),从2002年开始,各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按其税后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亏损、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的余额,按30%的比率上交国有资产经营收益。2002年度,37家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审计、清算后应上交国有资产收益3.55亿元。考虑到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省长办公会议同意,2002年度各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应上交额的30%上交,具体办法请按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苏财国资〔2002149号)办理,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请各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于20031231日前将实际应上交2002年度国有资产收益上交省金库,对资金调度一时有困难的企业,可延期至2004115日之前。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3〕12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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