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苏丹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时 效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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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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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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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15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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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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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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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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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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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19日 国税发[199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苏丹政府于1997年5月30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政府和苏丹政府外交部门分别于1998年5月5日和1999年1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1 999年2月9日起生效,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7年6月5日以国税函[1997]342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