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借款利息列支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2001]5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接部分区县(市)税务局反映,要求对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借款利息费用如何列支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由企业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并报经区县(市)局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2001年度仍准予按不高于8%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在税前列支。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